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,加强物品管理工作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损坏、丢失和浪费,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。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,损坏价值的大小、事后补报情况,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、一部分或免予赔偿。
二、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均应赔偿:
(一)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;
(二)未经批准擅自动、用、拆仪器设备,导致损坏,且隐瞒不报,经查明情况属实的;
(三)由于其他不遵守操作规程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;
(四)由于使用人员、实验人员、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。
三、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的,可免于赔偿:
(一)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;
(二)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或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(三)由于其它客观原因(如:停电、外接电源故障等)造成的意外损坏、损失。
四、发生损坏事故时,能及时上报,并积极设法挽救,未造成严重后果,且事后并主动如实说明事故原因的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。
五、赔偿金额计算标准:
(一)损坏、丢失零配件,但不致主机报废,全额赔偿零配件价值;
(二)损坏后可修复如初的,全额支付修理费用;
(三)损坏后可修复,但质量明显下降,除全额赔偿维修费用外,还应酌情赔偿部分损失价值;
(四)损坏或丢失零配件无法修、配,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,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,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;
(五)整机丢失,按原值金额赔偿或购置同款实物。
(六)不及时交纳赔偿者,除支付所有赔偿外,还需支付一定的滞纳金(每天按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)。
六、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,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,推卸责任,态度恶劣,甚至明知故犯,损失重大,或谎报丢失的,除责令赔偿外,可根据情节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分,同时剥夺其借用权,今后将不予借用。
七、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,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用。
八、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无论修好与否,仍归学校所有。
九、本赔偿处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,最终解释权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。